本报讯 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其中,青岛有两案例入选,分别是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和刘德生诉胶州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2014年10月1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来到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铁公司)现场检查,被该公司保安以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之门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
随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在收到该公司提交的《关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浦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市南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浦铁公司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应受到处罚。鉴于原告事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符合轻微标准,被告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14年4月,胶州市环保局根据群众反映某村水塘出现死鱼现象,对刘德生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其所建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更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属减轻处罚情节。
胶州市环保局遂作出对刘德生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德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
刘德生诉至法院。胶州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胶州市环保局对原告刘德生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德生上诉后,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申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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