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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环保责任要抓住“关键少数”

企业荣誉 / 2024-10-07 04:46

本文摘要: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人员的意见》,拒绝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逃跑这一“关键少数”,敦促其分担负起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作为一名基层生态环保工作者,笔者不已要为此举点拜。据理解,“主要负责人不关心不推崇不捉环保”“有环保问题不报告不激怒主要负责人”的现象,在很多企业深感不存在。 例如,一位在企业负责管理环保工作的人士曾很不得已地对笔者回应:“我也想要把环保抓好,但是主要负责人不表态、不对讲机、不决定,我也是有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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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人员的意见》,拒绝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逃跑这一“关键少数”,敦促其分担负起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作为一名基层生态环保工作者,笔者不已要为此举点拜。据理解,“主要负责人不关心不推崇不捉环保”“有环保问题不报告不激怒主要负责人”的现象,在很多企业深感不存在。

例如,一位在企业负责管理环保工作的人士曾很不得已地对笔者回应:“我也想要把环保抓好,但是主要负责人不表态、不对讲机、不决定,我也是有心无力。”再行如,前些日子,某县环保局接到一份来自属地企业的陈述辩护及听证会申请人,拒绝撤消此前一项惩处要求。

对该企业的惩处决定书已发布命令1年多时间,企业也早已遵守了惩处要求,之所以明确提出撤消惩处的申请人,是因为该惩处要求造成企业无法享用“出口退税”政策,从而被迫面对亏本经营的严重后果。企业主要负责人回应,由于自己对环保方面的事情一般不过问,再加负责管理环保的人员没向其报告该惩处情况,才导致如此相当严重的后果。

可见,对于生态环保工作,主要领导否推崇、否特地捉,效果大不一样。环保问责逃跑党政主要领导这一“关键少数”,就牵住了生态环保工作的“牛鼻子”——这是近年来地方生态环保工作的一个经验性总结。笔者指出,这一经验不仅限于于“督政”,在“督企”上也要逃跑企业的“关键少数”。

那么,明确如何操作者呢?首先,要充份明白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实施环保拒绝方面的关键作用。如果企业的污水处理问题如期得到有效地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往往不会约谈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事实证明,通过约谈的方式,很多问题最后都需要获得完全有效地的排查。可见,那些有决策拍板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否确实推崇环保,是企业能否实施环保拒绝的关键;而解决问题“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敦促企业实施环保拒绝”等问题,就要逃跑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其次,要让企业环保负责人沦为企业的“关键少数”。例如,某县一钢铁企业曾因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多次受到惩处,甚至差点被关闭。

企业借此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将分管环保的人提高为副总,结果该企业的环保工作获得了显著改良和强化。事后,该企业的环保负责人回应,“如今一些工作好协商多了,特别是在是与生产部门的关系”。据笔者仔细观察,很多企业有管生产、销售、财务的副总,却很少听闻有管环保的副总,企业负责管理环保工作的人一般职务都较为较低或者是全职——这从侧面某种程度地解释环保工作在很多企业并没获得理应的推崇。因此,建议通过教育引导,希望企业创建科学、有效地、有力的环保领导的组织机构,让负责管理环保的人沦为企业管理决策的“关键少数”,提升其在整个企业决策中的“话语权”,以此保证各项环保拒绝需要确实落到实处。

最后,要积极探索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绿色”奖惩机制。近年来,很多企业负责人因为企业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而影响到个人利益与前途。比如,由于经营的企业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有候选人在某县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被中止了参选人资格,还有人被中止了评奖“杰出企业家”的资格等。可见,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与主要负责人个人利益与前途挂勾的措施,毫无疑问不会大大提高其捉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因此,可以考虑到逐步创建环保效益与企业负责人利益挂勾的“绿色”奖惩机制。

2017年修改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验再行转”,除了对企业展开惩处外,还要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展开惩处,类似于的“双罚制度”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环境守法意识和积极性,有一点糅合、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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