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考核,目的是倒逼各地强化转型与环境监管。为了增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央实施了一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
这些文件的实行,必须以现实、精确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为基础。一旦数据杂讯,就不会相当严重伤害改革的质量,使环境决策杂讯,目标考核杂讯、环境审核杂讯、生态补偿杂讯以及追责杂讯,无法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起到,甚至使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目标落空。近年来,各地人为阻碍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事件屡屡有再次发生。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出通知,拒绝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防止和严惩环境监测人为阻碍介入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避免人为阻碍监测数据不道德再次发生。现有改革文件和法律法规对阻碍空气质量监测的规定有哪些?如何依据现有党纪国法对阻碍不道德展开追责?涉及法律法规如何完备?一、现有改革文件和法律法规,对阻碍空气质量监测的规定有哪些?(一) 体制改革方面为了使生态环境监测君主专制并且有机协商,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 年实施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了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强化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 年实施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人员横向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平归属于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独立国家于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为了惩罚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实或者指令、纵容不实,以及对不实革职的不道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 年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全面推行)》不作了专门的责任规定。(二) 制度创意方面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国家公正积极开展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精确、客观、现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 年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重点解决问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涉及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勾结伪造、假造环境监测数据,容许、阻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人员,影响、阻碍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道德公安部门和责任追究责任。这是中筹办、国办的指导意见,而不是规定、要求、办法。
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意见无法作为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同时,按照党内法规的效力规定,这个意见也无法必要作为对体制内人士展开党纪和政纪处分的依据。如果这个意见能和一些规范性的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也可以根据交会的文件不予处分。(三) 法律建设方面2015 年1月1日起实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自我监测、信息公开发表等严苛的法律义务,提升了罚款标准,规定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引咎辞职、连带法律责任措施和公益诉讼等新机制。
针对污水处理单位环境监测数据不实的不道德,新的环保法第63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不道德之一,尚能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惩处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收押公安机关, 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押:……伪造、假造监测数据,或者不长时间运营预防污染设施等躲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废气污染物的”。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环境监测数据不实的不道德,新的环法第68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记大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与免职或者解聘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六)伪造、假造或者勾结伪造、假造监测数据的”。
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动,创建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将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总量掌控结合。但是该法没针对监测数据作假再行做出类似的规定。
(四)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 年12 月牵头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对两类作假现象不予了规范:一是对于重点污水处理单位环境监测数据不实的, 按照第1 条第7 项规定的“ 实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不道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相当严重污染环境’:重点污水处理单位伪造、假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阻碍自动监测设施,废气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依据刑法第338 条“污染环境罪” 追究责任刑事责任。二是针对其他危害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的不道德,该司法解释第10 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 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不道德,或者强令、勾结、指使他人实行下列不道德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 改动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 阻碍取样,导致监测数据相当严重失知道;(三)其他毁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不道德。……专门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确保、运营的人员实行或者参予实行伪造、假造自动监测数据、阻碍自动监测设施、毁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不道德的,应该从宽惩处。
”2016 年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两个分局的7 名官员,为了让环境监测数据漂亮,居然对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国控站点的设备动手脚,用棉纱阻塞采样器,阻碍数据采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6 月16 日一审判决7 人不道德包含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1 年3 个月到1 年10 个月有期徒刑平均。
二、如何依据现有党纪国法,对阻碍空气质量监测的不道德展开追责?近几年,一些城市为了降尘,利用喷雾车或者雾炮车向空气中水柱雾。这个作法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有的地方却重点在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边上持续水柱雾,这就因涉嫌蓄意阻碍环境监测数据了。
2017 年9 月至11 月期间, 在西安市曲江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取样区域, 由于水土保持公司短时间的绿化水柱,导致人为阻碍站点长时间运营。调查表明,涉及公司负责人责任意识以及环保意识疏远,并未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作业拒绝及时表达给绿化带水土保持人员,水土保持人员不知情、无意识地影响了环境监测取样工作。
涉及责任单位和人员已被依纪依法追责。2017 年12 月2 日至5 日,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利用喷雾抑尘车, 倒数对大武口区黄河东街国控监测站点所在的办公楼墙体展开喷雾清除,直接影响了监测设备取样口周围局部环境,阻碍了空气质量监测活动长时间展开。由于当地那几天的温度都在零下9 度以下,水柱导致石嘴山环保局大楼一夜逆“冰雕”,招来社会的议论。当地也接纳这是一起不规范作业造成的人为介入空气质量监测情况。
石嘴山市政府对涉及责任人展开了问责,对大武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人给与警告处分, 并公开发表通报。这些事件大都再次发生在天气污染期间,而且国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是重点倾倒的对象,蓄意的成分多一些,目的是用阻碍环境监测的方法来减少往返环境保护部的监测数据。在空气取样口塞棉花、让汽车绕取样区域等作假手段的蓄意性,很好辨别, 但是在取样区域做日常的绿化水柱,做日常的市政降尘,阻碍国控点空气质量监测取得,否归属于蓄意,很差辨别。
所以,一些事件在社会舆论注目过后,大多也是作为违法操作规程的有心之荐,不予用力处置。对于蓄意阻碍监测数据的不道德,必需依据党纪国法,坦率追责问责,才能起着警告和遏止起到。若要依据党纪国法,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了解追究责任,必需具体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认当事人的主观罪过。宁夏石嘴山案件中,地方得出结论的原因是,“在工作过程中, 大武口区城管局没细化喷雾抑尘车作业拒绝,喷雾抑尘工作不规范,现场作业时倒数对大武口区黄河东街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所在的办公楼墙体展开喷雾清除,喷雾直接影响了监测设备取样口周围局部环境,阻碍了空气质量监测活动长时间展开”。
似乎,地方指出环卫部门不是故意阻碍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只对大武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副站长、副站长,分别给与警告处分,并公开发表通报。如果显然不是故意的,这一处分与主观罪过程度还是相适应的。如果是蓄意的,那么环卫管理站的负责人,应该分担比警告更加轻的处分:在行政上可以给与记大过、记大过的处分,在党纪上可以给与记大过、开除党籍等处分; 如果性质险恶,可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 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本案的不道德持续五天,如果确认后果尤其相当严重,也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指使大武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影响监测数据的人, 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
二是对当事人的责任确认与处置。处置当事人前需对案件展开定性。如果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是自己蓄意介入监测数据,或者是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指使其影响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那么就归属于行政违法,必须依据自己编成的性质追究责任纪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是事业单位的编成, 追究责任依据是2012 年8 月22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分分成警告、记大过、减少岗位等级或者免职(免职限于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处分几类形式。
如果当事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工作,归属于经批准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则参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给与处分,处分还包括警告、记大过、记大过、降级、免职、解聘几类形式。如果情节严重就是刑事违法了,必须坦率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如果追究责任行政责任,则无法按照《环境保护法》第63 条的规定处置,因为本案中,环卫部门不属于污水处理单位。
由于环卫部门归属于其他负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那么可以按照《环境保护法》第68 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假造或者勾结伪造、假造监测数据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据编成的性质分别给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警告、记大过、减少岗位等级处分, 给与公务员或者参考公务员身份管理的人员以警告、记大过、记大过、降级、免职、解聘等处分。性质相当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或者不予解聘。不过《环境保护法》的涉及罚则呼吸困难用作党委系统的公职人员,所以,对于党委系统的公职人员勾结环卫部门伪造、假造监测数据的,应该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全面推行)》第8 条的规定, 追究责任党纪责任;如果包含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追究责任刑事责任。这一阐述,将在下一部分进行。
在宁夏石嘴山案件中,如果经过侦察,显然归属于蓄意,并且有人指使,情节严重的,应付标2016 年西安市国控监测站点监测数据作假的刑罚结果,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影响环境监测取样和伪造、假造环境监测数据还是有一些区别,所以, 依据《环境保护法》关于伪造、假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来追责, 虽然靠得上边,但是缺少准确性。三是对指使或者纵容、纵容不实的领导以及对不实革职的领导的责任追究责任。
类似于2016 年西安市国控监测站点数据不实刑事案件,如果必须追究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 可以按照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全面推行)》的规定,追究责任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如果指令不实的情节严重,还要依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的涉及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宁夏石嘴山案件中,如果追查是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必要指使的,那么,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是市领导指使,也应该追究责任市领导的刑事责任。追究责任的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全面推行)》第8 条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其责任:……(四)勾结伪造、假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如果市领导不知情或者纵容、纵容,分管环境保护和环卫的市领导,要按照该办法第6 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责任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二) 对分管部门违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道德监管革职、阻止不力甚至纵容纵容的”, 追究责任党纪、政纪责任。四是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依据。
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实的刑事责任,目前《刑法》缺少明文的规定,靠得上的条文第397 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过,依据2016 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本案中, 影响数据的不是重点污水处理单位,而是负责管理环境保洁的环卫部门,因此不限于第1 条第7 项的规定。如果本案中环境监测数据相当严重杂讯,那么就归属于该司法解释第10 条第2 项规定的“违背国家规定, 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不道德,或者强令、勾结、指使他人实行下列不道德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二)阻碍取样,导致监测数据相当严重失知道”情形,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2016 年西安市国控监测站点数据不实案件中,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两个分局的工作人员, 就是按照这个罪名定罪量刑的。由于目前《刑法》中缺少国家公职人员指令他人作假的具体罪名,也缺少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作假的具体的罪名,因此《刑法》改动时应该在渎职罪中不予修编。对于后者,目前按照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予定罪量刑,不是很适合。三、如何完备法律法规,避免阻碍事件再三再次发生?现有法律法规虽然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不存在主观蓄意确认无以、问责依据不具体、刑事罪名不妥贴等问题。
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三再次发生,建议改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党内法规,将此类不道德划入违法违规范围;改动《刑法》,加设适当罪名以熟悉实际;惩办典型案例并宣传,在全国范围起着警告起到。首先,改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或者制订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法规规章时,把阻碍环境监测取样的不道德划入违法情形,和伪造、假造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三大。
这样,可以强化法律惩处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把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不予法律化,即改动《刑法》,在渎职罪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聘请人员、国家机关任务合约单位具体成立监测数据作假罪,把阻碍环境监测、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假造环境监测数据、指令阻碍监测数据、指令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指令假造环境监测数据等不道德划入该类罪名。
对施工人员和水土保持人员成立环境监测数据作假罪,把阻碍环境监测取样具体划入犯罪,解决问题罪名的不熟悉问题。再度,建议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和生态环境部牵头公布一个既归属于党内法规又归属于部门规章的文件,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追责拒绝法制化, 沦为可以必要依据的追责办法。在该办法中,增大社会参予和监督的力度,希望大多数监测设施对公众对外开放,让公众更加有条件找到环境监测数据不实的现象。
最后,建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专员公署走看时,对类似于的数据不实不道德不予惩办。对于构成犯罪的蓄意不实不道德,对于指令、指使不实的官员,不予惩办,并向全国通报,构成威慑态势,以儆效尤。
建议各省要最少追责几个典型的违法案例,以点带面强化排查,让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肯不实或者不肯指使不实。生态环境部、监察部、中纪委、中组部也要采行以案众说纷纭的形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人员积极开展警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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