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要求,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光伏产业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4318万千瓦,2013-2015年,年均新增并网光伏发电装机均超过1000万千瓦。为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存在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等问题,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对光伏、风力、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电量给予补贴。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今年以来,已完成以下工作:一是2016年1月,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1.9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缺口较大的问题有所缓解。
二是加强征收监管,财税[2016]4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加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客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等基金征收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三是今年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并予以公布。四是为提高效率,简化补贴程序,我们已建立委托电网公司代为完成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的相关制度,督促电网公司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基金代征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另一方面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全额办理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再与电网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考虑到目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面临较大缺口,应尽快建立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相匹配的联动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相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并适时下调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标准。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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