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霾污染环境,威胁着人体健康。选择戴口罩出行,往往成为了人们无奈的选择。 中国环境报记者 闫海超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启了新一轮的修订程序。新条例明确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和机动车限行。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环保局网站发布了最新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立法意见。仅仅十余天的时间,南京市环保局收到的市民意见和建议已经超过200条。
中国环境报记者 徐小怗 见习记者 邵艺 褚方樵 与现行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更加充分的补充与修订。目前,市民广泛关注的控煤、公众参与、加大处罚力度等都在其中有所体现。▇控煤目标首次写入法规 现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2005年由江苏省人大通过颁行,并在2012年由江苏省人大批准进行了修订。
全文共有9章5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防治燃烧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废气、油烟和恶臭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污染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大气污染相关行 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此次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和最初版本一样,都是分为总则和9个附则,在保留原有核心内容的基础上,《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了很多新内容。
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征求意见稿)反映了近年来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新趋势与新要求。例如,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章“防治燃烧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中,全市控煤减排工作的目标进入法律条文——“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和要 求,完成禁燃区和禁燃区外风景、名胜等重点保护区域的锅炉、燃煤火电机组等的改造:绕城公路内的生活和工业锅炉,应当关停或进行燃气(或电)改造;四大开 发区内生活和工业锅炉、小供热应当关停和实现集中供热,其他区域的生活和工业锅炉、小供热应当进行燃气(或电)改造;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 期满的3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应当关停……” “这是南京市首次将控煤目标写入地方法律,控煤减排有法可依,开展工作将更有力度。”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马路怎么扫将有法定程序 “道路保洁作业,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喷雾,每日不少于两次,雨天和气温4摄氏度以下的天气除外,每日早晨8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气温4摄氏度以 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气象预报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这样细致的规定,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 “防治扬尘污染”中比比皆是。
对此,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说:“突出反映当前工作中亟待加强的执法问题与应对环节,是我们起草《条例》(征求意见稿)时的出发点之一。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实际工作服务。
” 他说,今年年初,南京市遭遇史上最长的灰霾天气,扬尘污染是元凶之一。这也促使南京市今后一段时间将下大力气进行扬尘防控。
而在现行《南京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中,只对工地施工、道路运输、道路保洁中基础的降尘工作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操作层面进行严格规范,这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控尘执法。因此,这 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就是希望把法律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中。▇罚款最高30万元 处罚力度加大,是《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明显变化。
比如,超标排放、私自变更排污申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放、石化化工企业 泄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都设在20万元人民币。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以进行 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而在现行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处罚上限一般是两万元。
对此,一些环保专家表示担忧:“即便有了大幅提高,相对于欧美国家,这样的处罚力度还是稍弱。环境污染难以修复,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除了承担法律责任,还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 ▇首次写入聘请环保监督员 如果发生了大气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该怎么办?在这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必须立刻采取三项应急措施:“(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 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二)立即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三)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此外,还对发生污染事故时,责任单 位、环保部门、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
除保证公众知情权外,公众参与权也得以体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包含现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条款外,还增添了“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发现、告知、劝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内容,这也是环保监督员制度第一次被写入。据悉,《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很高,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邮箱每天都能收到几十封市民来信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保部门表示,会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最终上报人大的文本。▇大气污染排放量指标更细 今年1月,南京市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连续26天出现污染天气。
为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控制全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环保部门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许多内容。除了限定全市的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更是细化到了各个区、污染排放企业,排放限值层层把关,细化考核。
除此之外,《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者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取得。▇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暂扣排污许可证,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超过总量指标的量从下一年度排放指标中扣除。但是有些企业扩建或者增加项目,肯定会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排污权交易制度。
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后,超限量企业可以向大气排放量少的单位购买排放量,减排企业通过出售排污量可以获利,这也是一种奖励污染减排的方法。“当然,交易的前提是大气污染排放的总额严格控制。”环保专家说,在此前提下,通过排污权交易,高排污企业因为购买排污量要多花排污成本,而节能减排的企业则可以获得更多利润,以此可以激励企业减排。
相关链接 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审议 今年1月19日~2月8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主要就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此外,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累计处罚”、“追究刑责”等罚则,且最高罚款额度提升到100万元,处罚力度相较之前有了大幅提高。《条例》一经公开征求意见,立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2月8日,相关部门共收到市民、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正式意见、建议348份。
意见主要集中在实行机动车限行、限制机动车总量、提高油品质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餐饮业油烟和恶臭污染治理、使用清洁燃料等方面。其中,109份意 见有关机动车尾气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于今年7月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将对北京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首次审议,并将在11月经历二审,经过修改完善后最终将在今年年底进行表决。江西拟对机动车排污立法 机动车成为江西省PM2.5的主要来源。为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江西省环保厅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联防联控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成为《条例》突出亮点。目前,《条例》正处于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中。
据悉,2012年6月,江西省环保厅正式启动了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3月21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江西省环保厅在南昌市政府召开《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南昌市有关职能部门及私家车主等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但“应当公开征求 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同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拟把环 保检验作为年审前置条件。
针对《条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停车3分钟以上未熄火或罚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收不收;车辆限行区域由谁划定和监管;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怎 么测;复检不合格是否可以强制报废;违规罚款到底罚多少;“黄标车”进限行区不能仅罚款等,江西省有关方面仍在积极研究并征求多方意见。浙江拟控制机动车总量治灰霾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区域内机动车保有总量限值,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年度增长控制措施”——《浙江省机 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其中,拟推行“机动车总量控制”和“限行”的内容引人注目。《条例》希望通过立法赋予地方政府一项权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内机动车保有总量限值,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年度增长的控制措施。这样做行不行?浙江省立法部门希望通过广泛征集意见来听听大家的想法。
为此,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的网站于今年1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项规定如果最终实行,将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控制机动车总量的措施,比如限制上牌等等。据悉,目前浙江省人大已基本确定《条例》为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一般情况下会在当年通过。(编辑:SN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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